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交換公司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得於成交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任一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買賣斷)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議價買賣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5.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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