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交換債券發行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保管作業:
    1. 一、發行人為財政部者,公股事業主管機關或股權管理機關得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其開設於財政部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發行人非財政部者,發行人應向其往來參加人或標的證券發行人申請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其開設於本公司之保管劃撥帳戶,屬緩課股票者,並應為緩課之註記。
    3. 三、發行人於標的證券保管期間,除債券持有人申請辦理交換或賣回或發行人因收回/贖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者外,不得辦理標的證券之匯撥及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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