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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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交換債券,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本公司辦理發行資料建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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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文件(中央政府交換公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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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條件及公告或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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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換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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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換及停止交換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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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贖回/賣回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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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交換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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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及方式將前項各款事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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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發行前以書面將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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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開始交換或停止交換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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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開始辦理贖回/賣回或調整交換價格前,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贖回/賣回期間或調整後之交換價格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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