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相關單位為辦理交換債券之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交換等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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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換債券為中央政府交換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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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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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股事業主管機關或股權管理機關向財政部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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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券持有人向其往來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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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換債券為前款以外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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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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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券持有人向其往來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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