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櫃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本中心就該重大事件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填製分析報告:
    1. 一、本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
    2. 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席次未達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要求者,或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席次未達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要求者。
    3. 三、該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居住或登記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2. 本中心執行例外管理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推薦證券商、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或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3. 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第一上櫃公司應配合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查核,委任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費用及本中心或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由該第一上櫃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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