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各受查公司應就本中心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參照有關法令規章,研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本中心備查,本中心並得隨時複查其執行成效及進度。對發現有重大缺失之受查公司,本中心得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中心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2. 前項查核如有下列情形者,並應即迅予處理:
    1.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或逕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 二、發現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即陳報主管機關洽受查公司委請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
    3. 三、有違反本中心章則時,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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