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
所有條文
-
本中心為進行查核,得要求上櫃公司提出檢討報告,必要時,並得請其提供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
前項報告應敘明下列事項,由上櫃公司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
一、依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主要查核項目之發生事實、原因分析、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評估及估計金額。
-
二、改善解決方案。
-
三、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
四、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中心指定事項。
-
-
本中心為進行平時或例外管理,必要時,得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進行查核。
-
第一項及前項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之費用由受查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