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發生前條所列之重大事件時,本中心除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應就該公司所發生之重大事件進行瞭解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及掌握其案情,必要時並即填製分析報告,除未發現異常情事者免執行實地查核外,餘應赴公司進行實地查核,並於實地查核完竣後,撰寫重大事件專案查核報告,其內容包括左列項目:
    1. 一、公司財務業務基本資料。
    2. 二、公司發生重大事件之原因,該事件對其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影響之說明,及公司之因應措施。
    3. 三、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所出具之意見。
    4. 四、重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結果。
    5. 五、實地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6. 六、本中心採行之措施、綜合分析意見及建議事項。
  2. 本中心執行前項實地查核時,若發現重大異常情事,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報主管機關查核情形,並於查核完畢後,儘速完成重大事件專案查核報告,發現有異常情事者,應逐級呈核後,即逐案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3. 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項標準查核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4. 本中心對於列為重大事件專案查核之公司,應追蹤瞭解其重大訊息公開情形,並列為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公司,其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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