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發現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第八條規定辦理:
    1. 一、財務:
      1. (一)當期財務報告顯示其發生嚴重虧損,致淨值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者。但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2.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者。
      3. (三)該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4. (四)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或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5.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者,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作他人借款擔保者。
      6. (六)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其尚未執行完成之計劃執行進度落後,或有重大變更,或相關資訊未(或延遲)輸入網際網路系統者。
      7. (七)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國內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十替代之。
      8. (八)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十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合計較上月增加達一億元以上者。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五替代之。
      9. (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前月或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者;或當月大幅修正當期或以前各期之公告營業額者。
      10. (十)一定期間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且與所屬產業呈反向變動者。
    2. 二、業務:
      1. (一)當期財務報告顯示其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者。
      2. (二)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3. (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被他人公開收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4. (四)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十替代之。
      5. (五)經營權異動或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3. 三、其他:
      1. (一)發生經營權之爭、無法如期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者。
      2.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董事或監察人(含本人及法人代表人)持股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成數者。
      3. (三)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內部人員舞弊),致影響市場秩序者。
      4. (四)經本中心監視部依「上櫃公司交易面指標預警通報作業程序」通報者。
      5. (五)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6. (六)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而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7. (七)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
      8. (八)公司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營運之重大事件者。
      9. (九)公司對於應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重大訊息內容有前後大幅修正情事,且其輸入後次三日之均價較其輸入當日暨其前二日之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10. (十)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變動者。
      11. (十一)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經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2. (十二)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後因不符上市條件而自行撤件或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退件者。
      13. (十三)主管機關或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2. 本中心發現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後申請上櫃之公司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設置獨立董事之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依本處理程序第八條規定辦理:
    1. 一、未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2. 二、獨立董事變動未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公開處理程序」揭露重大訊息。
    3. 三、獨立董事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不足二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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