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進行定期專案查核前,應擬訂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並於查核後作成定期專案查核報告,其內容包括左列項目:
    1. 一、主要查核項目對公司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之說明。
    2. 二、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3. 三、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4. 四、本中心採行之措施、綜合分析意見及建議事項。
  2.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投資衍生性商品是否依規定揭露。
    2. 二、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3. 三、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人之情事。
    4. 四、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5. 五、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為他人背書保證者。
    6. 六、董事會運作是否依規定辦理。
    7. 七、前次查核所列異常事項之追蹤。
  3. 本中心就選樣公司於出具專案查核報告後,應繼續追蹤瞭解其營運狀況之變化情形,並優先列為每季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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