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7429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信託有價證券之送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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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檢具已向發行人辦妥信託登記之有價證券向證券商申請送存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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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現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110)或「連號現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214)、輸入送存帳號、證券代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結帳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64)及「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241),列印現券送存彙計結帳查詢單及送存清冊,連同已辦妥信託登記之有價證券送交本公司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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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核點無誤後,將有價證券送往發行人辦理銷除前手,並由發行人塗銷原信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