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7429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信託轉帳作業:
    1. 一、委託人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信託契約或遺囑影本及稅務機關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受益人為委託人時免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信託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參加人另應輸入緩課/緩繳類別。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非委託人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事宜。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出帳戶為信託專戶之委託人所有,或轉入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本公司確認受益人為委託人,且轉入帳戶非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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