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7429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因其他原因辦理其與非受益人或非委託人之第三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轉帳。申請轉帳之標的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時,應另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事宜。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第三人所有,即辦理轉帳。
  2. 受託人因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其與發行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發行人收回/收買之通知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發行人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即辦理轉帳,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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