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800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檢舉事項涉及違反本中心章則者,依本中心規定辦理;經查明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檢舉事項如有涉及違背法令之情事者,即陳報主管機關。
  2. 本中心依第四條或前項規定辦理後,即行函覆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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