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800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1. 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所列證券服務事業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員。
    2. 二、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職雇員。
    3. 三、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提出檢舉者。
    4. 四、與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員間,因委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發生爭議,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
    5. 五、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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