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800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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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經本中心評議後給予獎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三個月內領獎,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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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領獎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由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授權書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