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800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1. 一、誣告他人犯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2.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3. 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或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
    4. 四、有第八條所列各項情事。
  2. 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