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800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1號函) |
所有條文
- 檢舉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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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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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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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列案件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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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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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舉事實已由本中心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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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事實業經本中心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