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800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1號函)

所有條文

  1. 向本中心檢舉之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章或按指印,但情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言詞為之。
    1.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2.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或事務所所在地。
    3.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2. 以言詞提出檢舉之案件,應由檢舉人親至本中心敘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本中心製作談話紀錄,經檢舉人簽名確認。
  3. 本中心對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電話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除依法提供權責機關者外,均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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