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1145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239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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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者及受委任機構辦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業務,應訂定瞭解客戶之評估作業程序。評估之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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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評估作業程序,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者及受委任機構向客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業務時,不僅應揭露產品之特性及風險,更應考量產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等,是否能與客戶之風險偏好、專業理解程度及所得狀況等因素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