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1145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239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作業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客戶風險承受度分類。
    2. 二、基金或特定投資組合風險等級分類。
    3. 三、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基金或特定投資組合風險等級之適配原則。
    4. 四、第四條至第八條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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