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1145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239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辦理基金募集、銷售、私募業務或銷售特定投資組合前,應充分瞭解投資人之相關資料,並依基金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作業,以確保該基金或特定投資組合符合投資人所承受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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