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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評估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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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本次申報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價格訂定是否充分說明,及其動機與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就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或該公司如發生足以影響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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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該公司所屬行業現況及發展趨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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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外國發行人下列財務狀況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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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列明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狀況及財務比率,並作變動分析與同業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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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外國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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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資金募集及每股盈餘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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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下列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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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價格決定方式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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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動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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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存託契約是否依相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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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應負擔費用與原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有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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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有「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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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計本次發行股份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於我國交易股份總額比例是否未達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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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持有外國發行人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股東,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買賣外國發行人股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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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是否有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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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