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0679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3點之3,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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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發行海外股票者,除應評估參、一、~十、之事項外,並準用「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陸、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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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除應評估參、一、~十、之事項外,準用「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肆、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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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評估參、一、~十、之事項外,準用「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伍、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及十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