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531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08081號函) |
所有條文
-
本中心應對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按月進行下列考評,並將資料彙報中央銀行:
-
(一)是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於次級市場善盡持續報價義務。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未依該條規定,單日中斷報價時間累計達三十分鐘以上者,視同未善盡持續報價義務。
-
(二)是否依第五條規定積極參與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考評標準準用前款規定。
-
-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參與中央政府公債競標情形,另由中央銀行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