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2條;增訂第7條之1、第2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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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及使用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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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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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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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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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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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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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者,免附臺網電子憑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書件,且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