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2條;增訂第7條之1、第2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境內基金機構及使用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2.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3.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4.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5.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者,免附臺網電子憑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書件,且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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