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平台之境內基金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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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申購款項,本公司應於申購日當日(基金為上午收單者)及申購日次一營業日(基金為下午收單者),彙總應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購款項,匯入集中清算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後,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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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買回、配息、清算款項,由集中清算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匯入本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