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關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等交易,應改於集中清算平台操作。
    2. 二、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境內基金下單回覆」等交易之作業,應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相關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核對各下單彙總表,無須操作本要點之交易。
    3. 三、有關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之交易確認通知及更正作業,應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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