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轉換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以扣款方式收取客戶轉換費用,應取得客戶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並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包含轉換費用扣款之轉換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轉換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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