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轉換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轉換明細表」,核對客戶轉換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核對之轉換資料包含轉換費用扣款者,前項作業應於下午二時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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