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境內基金機構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操作「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及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收單時間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收單時間,境內基金機構得選擇上午收單或下午收單。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收單截止時間為上午十時三十分;基金為下午收單者,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收單截止時間為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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