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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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境內基金機構)、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稱境內基金)申購、買回等交易資訊傳輸服務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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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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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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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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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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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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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交易平台連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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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集中清算平台)者,免附臺網電子憑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書件,且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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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時應透過總公司辦理,並須備有臺網電子憑證及填具「銷售機構分公司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