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開設能表彰為該銷售機構受託申購基金專戶之戶名。
  2.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其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於境內基金機構開戶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留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FUHSING BRANCH,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936+境內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2. 二、有關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資料,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3. 銷售機構於境內基金機構完成開戶後,由境內基金機構操作「開戶帳號異動申請」交易,將開戶帳戶及買回款項帳戶等資料通知本公司,異動時亦同。
  4. 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
  5. 經本公司核對銷售機構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內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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