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內基金單筆匯款申購申請時,應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繳款類別:匯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匯款申購金額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收付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3. 前項款項收付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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