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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