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無法於本平台受理基金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1. 一、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對於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基金為上午收單者,當日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將予以取消;基金為下午收單者,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亦取消該申購資料。
    2. 二、無申購資料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對於無申購資料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