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申購資料。
  2. 基金為上午收單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本公司;基金為下午收單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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