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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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自行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於本平台受理基金下單收單截止時間後,欲更正當日申購、買回及轉換交易時,需取得境內基金機構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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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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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內基金機構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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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交易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交易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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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午三時前更正者,銷售機構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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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午三時後更正者,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由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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