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內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申請」交易將買回及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