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資料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轉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七十八條之一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相關資料;若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後欲取消轉申購資料,得於本公司尚未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前,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申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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