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於接獲境內基金機構「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後,於次一營業日將應付境內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基金別匯入各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