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之1、第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464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股東發言)
  1.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2.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3.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4.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5.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6.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7.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8.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