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之1、第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464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2.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4.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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