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之1、第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464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2.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3.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4.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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