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54711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條,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407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33049號函)

所有條文

  1.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1.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盤查時程一致。
    2.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盤查:
      1.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2.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3.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2.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1.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程一致。
    2.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1.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2.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3.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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