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54711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條,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407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33049號函)

所有條文

  1.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1.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2.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之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3.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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