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舊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股東印鑑卡及持有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效。
  2. 辦理前項印鑑更換時,因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之。
  3. 前項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應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 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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