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
所有條文
-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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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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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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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自前手取回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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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過戶申請書(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代替之),經核對相符後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