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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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應訂定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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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務者,應將前項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