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1.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2.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2.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3. (三)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4.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3.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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